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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01 13:51:51
来源:环球体育官网官网 作者:环球体育官网链接
概要信息: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既有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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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既有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已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住房建设部门是全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第四条区住房建设部门是本辖区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二)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

  (六)统筹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信息采集、录入、统计、更新等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定专职人员对辖区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存在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既有建筑幕墙进行解危督促和协调工作。

  (二)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受托单位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日常维护、安全检查、检测鉴定和安全风险隐患治理。

  (五)负责做好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信息采集、录入、统计、更新等工作。

  第六条建筑幕墙工程完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单位理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

  含有建筑幕墙的房屋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包括《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在内的相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含有建筑幕墙的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下列要求,承担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一)按照《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性鉴定,并对安全隐患进行治理。

  (二)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并按照《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日常使用及维护修缮。

  (五)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建筑幕墙维护和管理信息采集、录入、统计、更新等工作。

  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约定委托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当加强日常使用维护和修缮,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进行日常巡查,做好巡查、报修及处理跟进等相关记录,并对人员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培训。

  (三)定期对开启窗进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启闭性能。遇强风、大雨天气,应当及时锁闭开启窗。

  (四)发现幕墙面板、开启窗、室外构件破裂、松动,存在坠落风险的,立即采取必要的临时防护或隔离措施,并及时组织专业人员维修处理。

  (五)利用建筑幕墙设置霓虹灯、广告牌等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确保建筑幕墙结构及新增设施的安全性。

  第十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技术标准》(SJG43)等文件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例行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

  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设计、施工或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受托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从事建筑幕墙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并具有设计、施工或检测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应当从事建筑幕墙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设计、施工或检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建筑幕墙的首次例行安全检查应当在交付使用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两次例行安全检查的时间间隔根据《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确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例行安全检查应当全面检查建筑幕墙的外露缺陷、破损和危及幕墙安全的异常现象,具体项目包括:幕墙面板、室外构件、开启窗、受力构件、雨水渗漏及危及幕墙安全不良行为。

  定期安全检查应当对建筑幕墙全部项目进行抽样检查,具体项目包括:幕墙面板、室外构件、开启窗、受力构件、连接构造、功能性构造。

  (一)施加预应力的索杆张拉结构检查,应当于建筑幕墙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一年后,每三年进行一次专项定期安全检查。

  (二)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性能检查,首次检查应当于建筑幕墙交付使用满十年后进行,此后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建筑幕墙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四)面板、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采用常规维护和检修未能消除安全隐患的。

  (五)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严重损坏的。

  (一)受理委托。了解幕墙鉴定原因和要求,收集幕墙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维护的图纸、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

  (二)现场调查。按资料核对实物,调查幕墙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的具体情况,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三)制订方案。综合分析所收集的技术资料,现场调查情况,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制订详细的检测、评估方案,提交委托方审核。

  (四)签订合同。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幕墙鉴定方案,明确需委托方配合的有关工作,签订委托鉴定合同。

  (五)实施检测。检查幕墙结构体系、构件及其连接构造节点,进行必需的材料检测和现场试验。

  (七)评估定级。对调查、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鉴定等级。

  (八)鉴定报告。按照有关标准确定鉴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编制并提交鉴定报告。报告应当包含结构承载能力分析等内容。

  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结论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安全性鉴定信息。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建筑幕墙存在重大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会同区主管部门应当紧急疏散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示区域,并报区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第十七条在安全检查或安全性鉴定过程中发现建筑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安全性鉴定报告要求,委托原建筑幕墙工程实施工程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隐患治理。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已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实并进行信息更新;经核实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继续开展隐患治理。

  对情况危急,或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拒不按照相关规定消除安全隐患或无力消除安全隐患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主管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由此产生的费用依法向相关房屋安全责任人追偿。

  第十八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理应当制定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应急处置预案,并对以下重点事项予以明确:

  (一)发布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预警后,针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例行安全检查的程序进行核验检查,重点针对面板等构件的破损变形、立柱横梁的位移、开启窗的锁闭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期间,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加强防护,及时疏散危险区域人员,设置警示标识,加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区主管部门报告。

  (三)遭遇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袭击后,立即对受损部位及事发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按例行安全检查程序对受损部位及事发现场进行检查,实时监测受损部位变形情况,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复处理。

  (四)遭遇抗震设防烈度及以上地震、火灾等突发事件后,立即对受损部位及事发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按定期安全检查程序对受损部位及事发现场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理应当建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一)建筑幕墙竣工图、建筑结构竣工图、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报告、幕墙主要材料质量证明等施工阶段技术资料。

  (二)幕墙基本概况表、幕墙材料登记表等基本信息,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制度。

  (三)建筑幕墙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计划,维护、检查、鉴定及整改的记录等文件。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填报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信息,并定期将建筑幕墙日常维护检修、安全检查、安全方面的鉴定等情况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区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区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辖区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危害建筑幕墙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及时纠正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区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信息采集、录入、统计及更新工作,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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